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8601民初249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石油路,注册号500900000000807。
法定代表人:刘朝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凤,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治,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6355A。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鸿忠,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龙波,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0万元(以实际司法鉴定数额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凌晨2时17分,被告的货运列车X318次在黔江区正阳火车站站内发生燃爆,致原告的房屋(包括厂房、职工宿舍、办公楼)及设施、设备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黔江政府协助铁路部门协商赔偿事宜,但原告等待半年后无果,特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当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澳特尔服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辖法院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小梅
书 记 员 何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