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吴新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军,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黄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货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林治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男。
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安排庭审前曾与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就开庭时间有过沟通,之后按照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在法院专递多次不同时段的投递过程中,“上门无人,留条不回,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导致原定于2020年7月15日的庭审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均已到庭,但因上诉人没有到庭无法正常开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明知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的效力,却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庭传票无法正常送达,其已用自己的消极不作为表达了对上诉结果的漠不关心。本案传票视为已经送达,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0元,减半收取计收人民币3,725元,由上诉人新沂市东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 韵 雯
审 判 员 郑 卫
审 判 员 朱 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逸、姚敏
书 记 员 张逸(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