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八蜡庙洞藏酒业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隆盛物流园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250号

原告:新疆八蜡庙洞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99号新疆冶建五分公司小二层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76WU66T。

法定代表人:季翔。

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隆盛物流园营业部,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隆盛物流园E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22D5G。

法定代表人:牟昕珂。

原告新疆八蜡庙洞藏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隆盛物流园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3月16日向原告新疆八蜡庙洞藏酒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新疆八蜡庙洞藏酒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八蜡庙洞藏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隆盛物流园营业部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