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1899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
被告:阚某。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