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4层4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云0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92元,减半收取4046元,由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