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4层4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云0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北京***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92元,减半收取4046元,由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