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5835号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佳都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民、陈邦龙,该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刘毅,均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众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907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000元(计算方式为8000元/月×6.5个月×2倍);二、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3月奖金12000元(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奖金每月4000元);三、原告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各3678元、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为2017年5天、2018年5天、2019年5天、2020年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委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920号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42.21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792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劳动关系情况
原告于2013年10月入职被告,任销售助理。工资标准:固定工资为4000元/月、奖金4000元。每月2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被告在职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工作便利、公司资源为同行业公司江西联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工作,给公司业务带来了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四)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问题
原告主张,***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资源分别为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提供劳动,做兼职。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均为原告的竞争对手,2019年仅广州盛扬公司就抢走了原告大量业务。虽然两位被告是助理岗位,但其配合其他员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属于严重违纪。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1.员工手册(抬头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生效日期2017年9月);2.***三封邮件(第1封标题为“回复:关于盛扬的2个空白系统”,有“思思,请部署初始化数据”的内容,发件人为samhuang@syoung.net.cn,收件人为lisuzhi@guwee.cn、yua×××@pcitech.com,时间为2019年6月5日,认为该邮件正是盛扬公司官方邮箱;第2封标题为“SY审批流程”,发件人为yuanss@syoung.net.cn收件人为weiyan@pcitech.com、sha×××@pcitech.com,有“两位领导好,附件为SY审批流程说明及节点,目前节点可定制,可增加多重审批、人员控制等,麻烦两位看下是否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第3封标题为“SY项目人员定薪表-梁云-20190403”,发件人为samhuang@syoung.net.cn,收件人为yuanss@syoung.net.cn等人);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落款单位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4.江西省公共资源中心公告等证据为证。被告认为,被告离职前从来没有在除了原告以外的单位任职,只在原告处工作,接受原告的考勤和纪律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原告处所保留的考勤记录也显示被告是连续工作,未有间断,被告根本无法在其他单位兼职,被告从未实行过对公司利益有损害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被告提出质证意见:1.《员工手册》适用的公司是“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实际的员工手册,而且该文件没有原件;不知道该员工手册或者原告的其他手册,原告也从没有组织被告学习公司员工手册或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文件或者将上述文件告知被告,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培训学习过,或者告知过被告,该员工手册是2017年修订的版本,三位被告均在2017年之前入职,从未知道该文件存在,也不受该文件约束;员工手册最后一页的“签收单”说明,该员工手册需要员工签收确认后方视为员工对此知情,但该文件无任何员工签名,显然从未告知被告;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打印件首页显示,查询该文件需要通过如下顺序:首页-规范制度-职能平台-行政中心-支撑文件,存放位置极其隐蔽,一般人员根本无法获知该文件。2.关于邮件,邮件未见有显示原告所声称的第三方公司给被告安排工作,既没有第三方公司的加盖公章正式文件,也未有体现给被告具体安排了什么岗位和什么工作内容,也无法证明邮件的发件人是该第三方公司的人员,更无法证明被告作为该公司的员工接受其任务安排,而且,发件人将邮件发送给了多人,被告的邮箱是被动地接收邮件,就因此被认定为给第三方提供工作,明显对被告不合理不公平,被告完全有理由认为是原告为了开除被告而采取的违法手段。3.对复函,明显系原告为了本案诉讼而特意制作的证据,且该复函落款盖章的工会并非原告的工会,与原告无关。4.江西省公共资源中心公告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电子邮件虽反映被告曾与其他人员的来往,有一定可疑,但尚不足以据此认定被告已经与第三方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该情况属于严重侵害原告公司利益的情形,尚不足以证实已经达到了兼职营私、严重失职的情形;且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出示的员工手册已交由被告或已明确告知相关内容,而工会的复函主体亦与原告公司有所差异,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事由,故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792元(计算公式:6984元/月×6.5个月×2倍)。
对于劳动仲裁认定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原、被告现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42.21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7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