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0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佳都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燕,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卡娜,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众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众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佳众联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96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佳众联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00.13元;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佳众联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60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佳众联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佳众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佳众联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6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佳众联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无视该事实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改判。佳众联公司在一审已举证证明**在任职期间为内勤岗位,其职责本身包括为外勤工程师开具工单以及向佳众联公司总部上报分公司的员工的考勤情况,因此**清楚佳众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项目维护情况。**在2019年2月为工程师周某辉开具了南昌二附院项目的工单并向佳众联公司总部上报了周某辉外勤/全勤工作状态。南昌二附院并非佳众联公司的项目,而是盛扬公司的项目,因此,**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岗位职责,给佳众联公司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佳众联公司提交的证据可全面客观的证明**任职期间营私、严重失职,违反佳众联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佳众联公司利益。二、**明知且确认佳众联公司施行的《员工手册》的内容,理应受《员工手册》的约束,佳众联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为了统一管理标准,采用的是集团化标准管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总则也明确规定,本手册适用于全资、控股等关联公司,对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而佳众联公司作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员工手册》当然适用于佳众联公司,**作为员工理应受该《员工手册》的约束。同时**作为老员工清楚佳众联公司内部的管理、运营、办公系统及邮箱均是采用全集团统一系统架构,新入职员工均会对《员工手册》进行阅读签收,且《员工手册》长年挂在公司内网供员工在线查阅。一审判决认定佳众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手册》己交由**确认或已明确告知相关内容,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佳众联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佳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佳众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佳众联公司与袁某、杨某因劳动争议诉至法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粤01民终29586号、29587号民事判决,认定佳众联公司主张袁某、杨某任职期间在外兼职、为案外公司提供劳动损害佳众联公司利益的举证不足。佳众联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佳众联公司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佳众联公司应否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佳众联公司以“在职期间明知南昌分公司的员工为同行业其他公司提供资料、信息甚至直接服务时,无视公司纪律及岗位职责之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提供虚假考勤、帮助掩盖、隐瞒其他员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资源直接到项目现场为竞争对手服务的事实,致使公司未能即时发现并阻止违纪员工帮助竞争对手与公司竞标,给公司业务带来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对佳众联公司的辞退理由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佳众联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纪的事实。佳众联公司提交的袁某、杨某与案外人的电子邮件,不足以推翻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帮助、隐瞒袁某、杨某为案外人工作,损害佳众联公司的利益。佳众联公司提交周某辉的电子邮件、工资单及**的考勤汇报邮件,亦不能证明**将佳众联公司的员工派往非业务单位,为案外人工作的事实。佳众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营私舞弊、损害佳众联公司的事实。故对佳众联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定佳众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维持。因佳众联公司认定**违纪事实证据不足,所以,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适用于**,与本案处理无关,本院不作审查。佳众联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佳众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润楹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筱斯
贺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