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5836号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407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民、陈邦龙,该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刘毅,均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众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96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4434元(计算方式为4351.4元/月×12个月×2倍);二、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3月奖金3900元(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奖金每月1300元);三、原告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元、2018年至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各4000元、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8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为2017年5天、2018年10天、2019年10天、2020年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委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3919号仲裁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00.13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6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劳动关系情况
原告于2008年3月入职被告,任协调员。工资标准:固定工资为2800元/月、奖金1300元。每月2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20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鉴于被告在职期间明知南昌分公司员工为同行业其他公司提供资料、信息甚至直接服务时,无视公司纪律及岗位职责之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提供虚假考勤、帮助掩盖、隐瞒其他员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资源直接到项目现场为竞争对手服务的事实,致使公司未能即时发现并阻止违纪员工帮助竞争对手与公司竞标,给公司业务带来损失,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四)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问题
原告主张,袁思思、杨媛媛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资源分别为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提供劳动,做兼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属于严重违纪。**明知袁思思、杨媛媛的情况不予阻止,并帮助隐瞒其他员工为广州盛扬公司、江西联德公司做兼职的情况,每月给予全勤的考勤记录;另被告还负责外勤开单的工作,将公司的工程师派至广州盛扬公司工地工作,属于严重违纪。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1.员工手册(抬头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生效日期2017年9月);2.杨媛媛、袁思思的邮件,以及**的邮件(标题为“服务器工程师月报服务器工程师工作月报2月-二附院驻场项目-周文辉”,附言为“朱经理,请查收月报”);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落款单位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4.江西省公共资源中心公告等证据为证。被告认为,被告从未实行过对公司利益有损害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原告属于违法解除。被告提出质证意见:1.《员工手册》适用的公司是“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实际的员工手册,而且该文件没有原件;不知道该员工手册或者原告的其他手册,原告也从没有组织被告学习公司员工手册或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文件或者将上述文件告知被告,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培训学习过,或者告知过被告,该员工手册是2017年修订的版本,三位被告均在2017年之前入职,从未知道该文件存在,也不受该文件约束;员工手册最后一页的“签收单”说明,该员工手册需要员工签收确认后方视为员工对此知情,但该文件无任何员工签名,显然从未告知被告;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打印件首页显示,查询该文件需要通过如下顺序:首页-规范制度-职能平台-行政中心-支撑文件,存放位置极其隐蔽,一般人员根本无法获知该文件。2.关于邮件,邮件未见有显示原告所声称的第三方公司给涉案员工安排工作,既没有第三方公司的加盖公章正式文件,也未有体现给其具体安排了什么岗位和什么工作内容,也无法证明邮件的发件人是该第三方公司的人员,更无法证明其作为该公司的员工接受其任务安排,而且,发件人将邮件发送给了多人,涉案同事的邮箱是被动地接收邮件,就因此被认定为给第三方提供工作,明显不合理不公平。3.对复函,明显系原告为了本案诉讼而特意制作的证据,且该复函落款盖章的工会并非原告的工会,与原告无关。4.江西省公共资源中心公告与本案无关。发件人为zhouwenhui@pcitech.com收件人为zhuruilin@syoung.net.cn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电子邮件虽反映被告曾与其他人员的来往,有一定可疑,但尚不足以据此认定被告属于严重侵害原告公司利益的情形,尚不足以证实已经达到了兼职营私、严重失职的情形;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出示的员工手册已交由被告或已明确告知相关内容,而工会的复函主体亦与原告公司有所差异,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事由,故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60元(计算公式:4015元/月×12个月×2倍)。
对于劳动仲裁认定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原、被告现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00.13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3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