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1057号
申请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407房(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庆,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鹏,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5层519。
法定代表人:张宝云,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288号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 000元。2021年4月14日,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