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288号
申请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407房(仅限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5层519。
法定代表人:张宝云,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佳众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汇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