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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0184号 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第三人:深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31.82元,由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