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0184号
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
第三人:深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31.82元,由原告广州某建材股份有服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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