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077号
原告:无锡康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万奈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三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康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万奈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无锡康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锡康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康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