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1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丰收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东方不定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樊寨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东方不定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4)青法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州东方不定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青法商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