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