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1民初1838-1号
原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诉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