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山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内某某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1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青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现因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