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1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青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现因故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