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2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岭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镇官牧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江庄镇马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龙山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7281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1年8月19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主动履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556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2021年12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发布悬赏公告。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6、现本案已执行到位39556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8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