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0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3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高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440179Y。
法定代表人:李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朝阳路**金山广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10012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8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