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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5执保125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莱茵湖畔**团**楼**1703。
法定代表人:武幸福,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高桥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X队,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7950号]。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以4819235.16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4819235.16元为限冻结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两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详见(2019)桂0105执保1252号查封财产清单]。被申请人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置换申请,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担保人***以现金200万元及名下两处房产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置换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座落南宁市青秀区X号X单元X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致合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2019)桂0105执保1252号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