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邺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中邺建设(上海)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38350号 原告:中邺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永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邺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2078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起诉在先,案号为(2025)沪0113民初38307号,故本院决定将新收案件并入(2025)沪0113民初38307号案件中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沪0113民初3830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