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