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2071号之一
原告: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经济开发区苗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会秘书。
被告: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旺角综合楼6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并做出(2019)吉24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吉24民终54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吉24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6元,全额退还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