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2403民初3912号 原告: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敦化市经济开发区苗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古城社区7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旺角综合楼6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德蕴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城投公司)、第三人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蓝深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德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敦化城投公司给付吉林德蕴公司1,900,610.00元;二、判令敦化城投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敦化城投公司尚欠长春蓝深公司工程款4,368,573.52元,长春蓝深公司尚欠吉林德蕴公司1,900,610.00元。2021年7月27日,长春蓝深公司和吉林德蕴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甲方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14年甲方和乙方签署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脱氮改造工程厂区电气工程(采购)合同,乙方主张:(1)截止2014年12月27日供货总额2,210,590.00元,目前剩余合同内欠款1,710,590.00元,变更签证部分欠款177,322.00元,甲方作为债务人总计尚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为人民币1,887,912.00元:(2)另有诉讼费12,398.00元,公告费300.00元;(3)乙方作为债权人总计向甲方享有1,900,610.00元。2.因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和验收资料,甲方对乙方主张的合同结算价款1,710,590.00元及变更签证部分价款177,322.00元无法确认,但为解决双方矛盾、化解纠纷,甲方同意将对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中的1,900,610.00元等额转让给乙方,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对敦化城投公司享有债权中的等额1,900,610.00元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作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敦化城投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让标的:债权转让标的为甲方对敦化城投公司就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中的1,900,610.00元;乙方由此成为敦化城投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独立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甲方就上述转让部分的债权不再向敦化城投公司享有权利,但对转让后的剩余部分债权,甲方有权另行向城投公司主张。2021年7月30日,甲乙双方向敦化城投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其内容为:“长春蓝深公司与贵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长春蓝深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也已交付使用,工程结算价款为8,672,974元,贵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合计4,304,400.48元,贵公司尚欠蓝深水泵公司4,368,573.52工程款未支付。现长春蓝深公司已将上述债权中的1,900,610元转让给吉林德蕴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对长春蓝深公司转让的1,900,610元债权直接向吉林德蕴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吉林德蕴公司与长春蓝深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内容除了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另外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敦化城投公司应当向吉林德蕴公司履行债务。送达通知后,敦化城投公司并未向吉林德蕴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故吉林德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敦化城投公司支付款项。   敦化城投公司辩称,敦化城投公司将敦化市整个污水处理厂工程发包给长春蓝深公司,长春蓝深公司施工了工程,工程大概2016年或者2017年左右竣工验收结算完毕了,正常结算完毕后就支付工程款,但是目前还欠一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因不清楚。同意吉林德蕴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都认可,敦化城投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但是没有在上面签字。认可《债权转让通知》中的内容,对其中长春蓝深公司陈述的债权总额也予以认可,对该《债权转让通知》不提出异议。   长春蓝深公司述称,长春蓝深公司将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脱氮改造工程其中的电气部分分包给了吉林德蕴公司,吉林德蕴公司起诉长春蓝深公司索要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了本案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因敦化城投公司也拖欠长春蓝深公司工程款,所以长春蓝深公司转让部分债权抵顶工程款。如敦化城投公司对《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中载明的长春蓝深公司对敦化城投公司享有的4,368,573.52元的债权均认可,长春蓝深公司同意将其中的1,900,610元债权转给吉林德蕴公司。长春蓝深公司对敦化城投公司享有的剩余2,467,963.52元债权敦化城投公司应继续向长春蓝深公司清偿。债权金额的组成详见债权转让协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长春蓝深公司和吉林德蕴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内容如下:“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1年6月在吉林省敦化市签订:甲方:(债权转让人)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地址:二道区,乙方:(债权受让人)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地址:敦化区。鉴于:1.2014年甲方和乙方签署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脱氮改造工程厂区电气工程(采购)合同,乙方主张:(1)截止2014年12月27日供货总额2,210,590.00元,目前剩余合同内欠款1,710,590.00元,变更签证部分欠款177,322.00元,甲方作为债务人总计尚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为人民币1,887,912.00元;(2)另有诉讼费12,398.00元,公告费300.00元;(3)乙方作为债权人总计向甲方享有1,900,61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陆佰壹拾元)。2.因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和验收资料,甲方对乙方主张的合同结算价款1,710,590.00元及变更签证部分价款177,322.00元无法确认,但为解决双方矛盾、化解纠纷,甲方同意将对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城投公司)债权中的1,900,61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陆佰壹拾元)等额转让给乙方,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对敦化城投公司享有债权中的等额1,900,61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陆佰壹拾元)债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作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敦化城投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让标的。债权转让标的为甲方对敦化城投公司就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中的1,900,61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陆佰壹拾元);乙方由此成为敦化城投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独立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甲方就上述转让部分的债权不再向敦化城投公司享有权利,但对转让后的剩余部分债权,甲方有权另行向城投公司主张。第二条:债权转让的约定。本协议签署后2日内,乙方向敦化市法院撤回对甲方的起诉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2.甲方收到敦化市法院送达的撤诉裁定后3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向债务人敦化城投公司发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附后),由于债务人敦化城投公司的原因未向乙方履行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3.甲乙双方向敦化城投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如敦化城投公司对债权转让未提出异议,则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如敦化城投公司对债权转让通知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并不再执行,双方均不得依据本协议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第三条:相互配合。乙方同意利用自身资源帮助甲方对其享有的对敦化城投公司剩余款项实现权利。第五条:其他。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是双方在诉讼阶段形成的,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甲方处盖有长春蓝深公司的公章,乙方处盖有吉林德蕴公司的公章。   2021年7月30日,吉林德蕴公司和长春蓝深公司共同向敦化城投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内容如下:“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蓝深水泵公司)与贵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蓝深水泵公司已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工程也已交付使用,工程结算价款为8,672,974元(大写:八佰陆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肆元),贵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合计4,304,400.48元,贵公司尚欠蓝深水泵公司4,368,573.52工程款未支付。现蓝深水泵公司已将上述债权中的1,900,61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零陆佰壹拾元)转让给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对蓝深水泵公司转让的1,900,610元债权直接向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特此通知。此致。”吉林德蕴公司和长春蓝深公司在通知人处加盖公章。敦化城投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且未提出异议。   吉林省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2021)吉2403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书写明:吉林省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已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长春市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将其对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中的1,900,610元等额转让给吉林省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吉林省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德蕴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一份、(2021)吉2403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各方当事人的部分陈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敦化城投公司因“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脱氮改造工程”拖欠长春蓝深公司工程款,长春蓝深公司因“敦化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及脱氮改造工程厂区电气工程”拖欠吉林德蕴公司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规定,长春蓝深公司作为敦化城投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利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吉林德蕴公司,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吉林德蕴公司和长春蓝深公司已经共同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敦化城投公司,敦化城投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经发生效力,故敦化城投公司应当将涉案的1,900,610元债务直接向债权受让方吉林德蕴公司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吉林德蕴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0,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1.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50元,由敦化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