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XXX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等吉林省泽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4636号
原告: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经济开发区苗圃。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销售部科员。
被告:敦化市XXX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敦化市江源镇马号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泽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江源镇马号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经理。
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敦化市XXX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吉林省泽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56546元,后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8元退还给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17元后减半收取1715.5元,由吉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