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05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卢条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克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杨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