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02民初1909号
原告:河南昊仑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平顶山市昊仑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盐都街道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A3区217-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39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305E。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单位员工。
原告河南昊仑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仑云科技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仑云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仑云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交通运输局向昊仑云科技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37711.39元;2.判决交通运输局向昊仑云科技公司支付以37711.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1日起诉时利息57344.00元;3.判决交通运输局承担昊仑云科技公司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4.判决交通运输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昊仑云科技公司承接了交通运输局办公楼的消防整改工程,合同约定昊仑云科技公司采取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在交通运输局配合下包消防验收的承包方式进行消防整改施工,昊仑云科技公司已于2015年7月15日完成消防整政工程并于2016年1月6日经交通局办公室签署施工现场签收单,确定最终工程价款为287711.39元。交通运输局先后支付了工程价款25万元,剩余工程尾款37711.39元至今未能予以支付。经昊仑云科技公司多次讨要,交通运输局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予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昊仑云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交通运输局辩称,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双方约定被答辩人应当保证案涉消防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支付工程款。但截至目前为止,案涉工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故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条件)未到。根据双方签订的《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书》第四条约定,“四、工程承包方式市交通运输局整改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甲方配合情况下包消防验收。”,案涉工程由被答辩人承诺“包消防验收”、第七条第1款约定,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案涉工程款的条件(期限)有三,一是“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二是“乙方(被答辩人)协助甲方(答辩人)办理与消防有关的备案及证照”;三是“乙方(被答辩人)向甲方(答辩人)提交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75%”,然而截止目前为止,前两个条件都未具备,案涉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此其一;其二,根据《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书》第七条3款约定,“剩余2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经甲方核实本工程无任何质量缺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不计利息)”,双方约定要剩余2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经核实无任何质量缺陷的10日内无息支付。然而,由于截止目前为止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无从起算质保期限,进而“质保期满”的条件也不具备。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实际上已经照顾了被答辩人的实际困难,超约定多支付其大部分工程款,剩余的案涉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也好,作为对其未履行“包消防验收”承诺的先履行抗辩也好,答辩人都有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在被答辩人实现案涉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前拒绝支付。二、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利息问题,同样不应支持。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付。如前所述,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款尚未到支付期限,利息计算无从谈起。其次,退一步,被答辩人要求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利息以及主张利息5734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根据被答辩人的进一步举证说明再行抗辩。三、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不应获得支持。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承担律师费的义务,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答辩人存在承担该笔费用的义务,故,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针对昊仑云科技公司提到的两个案例的问题,我方的意见为:1.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昊仑云科技公司提出的最高院3325号案例与本案不属于类案,不具有参考性,首先,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即使是最高院就同一事项做出的裁判结果也不相同,其次该裁判文书,形式上、内容上均不符合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及河南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的通知中,关于类案检索的检索条件和适用规则,一是该裁判文书不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二是类案检索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对案件有不同处理意见的,不能片面的只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检索,三是类案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一致,而本案两者之间之所以不具有参考性,其核心事实明显不是同一事实,本案为消防类工程施工,对消防的验收有着特殊的规定,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目的是要通过消防验收合格,该义务属于原告的义务,包括对于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或者说条件都和消防验收合格直接关联,而昊仑云科技公司列举的该裁判文书,只是普通的土建工程合同,换句话说,根据双方的合同目的,如果昊仑云科技公司承诺的包消防验收的义务不完成,就将全部工程款拿走,导致交通运输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工程手续不能完善,那么交通运输局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2.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昊仑云科技公司提出的2923号裁判文书,与本案而言同样不属于类案,该裁判文书之所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是基于被告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没有合理理由的不当行为,而本案中交通运输局已经多次强调,之所以扣留剩余工程款,是基于对昊仑云科技公司的先行义务履行抗辩权以及所留的工程质保金的考虑,并非是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不当行为,因此从该基本的法理而言,交通运输局没有为昊仑云科技公司律师担责的基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和诉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发包方交通运输局与承包方平顶山市昊仑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三、承包范围及内容。1.增加部分:根据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消防整改增加部分。2.整改、维修部分:原有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的整改及维修部分。3.调试部分:原有所有消防系统维修、调试部分。四、工程承包方式。市交通运输局整改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甲方配合情况下包消防验收。……七、付款及结算。1.结算总金额287711.39元(大写:贰拾捌万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叁角玖分);2.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与消防有关的备案及证照,且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75%;3.剩余2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经甲方核实本工程无任何质量缺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不计利息)……。八、质量标准及保修期限。工程达到消防验收合格标准。保修期为壹年(因喷淋系统及消防栓系统是老设备,乙方不能保证设备质量,充水后因漏水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2019年1月3日,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付款申请,载明:“局领导:我单位2017年9月由平顶山市昊仑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整改完工,工程总费用287711.39元,发票已开,已支付二十万元,剩余87711.39元为验收保证金,现因原施工单位手续提供不全,无法及时进行消防验收,施工方年末发放农民工工资,急需用钱,请领导给予支付余下工程款。特此申请。局办公室,2019年1月3日。”该申请书尾部载有手写文字,显示:“因年底农民工工资,建议先支付伍万元工程额。***、***。”后昊仑云科技公司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另查明,1.平顶山市昊仑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进行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为昊仑云科技公司。2.庭审中查明,***是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3.庭审中,交通运输局及昊仑云科技公司均认可该《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书》总价款287711.39元,交通运输局已于2017年9月及2019年1月分别支付昊仑云科技公司20万元、5万元,剩余37711.39元未付。案涉消防整改工程已于2016年1月6日施工完毕。合同结算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交通运输局与昊仑云科技公司签订的《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消防整改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所涉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87711.39元,工程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与消防有关的备案及证照,且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75%;剩余2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经甲方核实本工程无任何质量缺陷,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款项(不计利息)。保修期为壹年。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消防整改工程于2016年1月6日完工,并于2017年8月18日完成结算。故本案质保期应从结算完毕之日起开始起算,现涉案工程质保期已过。交通运输局未按时向昊仑云科技公司及时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故对昊仑云科技公司要求交通运输局支付剩余款项37711.39元,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运输局辩称,因昊仑云科技公司未出具相关消防验收资料。根据其提交的付款申请中显示,该消防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系因原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利息,双方在对账时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昊仑云科技公司要求交通运输局支付其主张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双方未对以上赔偿内容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昊仑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7711.3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3日起以37711.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南昊仑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河南昊仑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93元,由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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