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4721号
原告:广西嘉志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绿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N8P1481。
法定代表人:王立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林,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厦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NBY7H3T。
法定代表人:黄梦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嘉志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众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嘉志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志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被告广西众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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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