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110号
原告:小笨象(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585室。
法定代表人:濮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艳,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金禾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路社区春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晨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成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宋子毅,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小笨象(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禾盛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小笨象(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小笨象(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茂黎
人民陪审员 李道星
人民陪审员 陈博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易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