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626执保394号
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0905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0734499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6157120244351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提醒:申请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