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执保638号
申请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彭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彭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彭建、***的财产在价值35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知民初62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龙泉驿区支行帐户(1171××××3707)、冻结被申请人彭建在中国银行帐户(1306××××4470)、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帐户(1226××××0087、1172××××3532、1158××××0396),对上银行帐户的冻结期限一年,共计限额350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