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6074号
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总经理。
被告:杭州大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屠可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在交纳诉讼费前,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