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川佳制浆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1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川佳制浆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泰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德,该公司董事长。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川佳制浆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民初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5574.4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无执行回款。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证券,无理财产品,无保险收益,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己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张金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宝湖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李艳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