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行初144号
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建,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第三人叶长城,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叶长城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昊
人民陪审员 曾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冬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