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初581号
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星光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8609059D。
法定代表人:彭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煤化工产业集聚区或朝阳路1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9744121E。
法定代表人:刘显胜。
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邢彦堂审判员徐勤焱审判员王东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玉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