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某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三路以北渤海二十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691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在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滨国用(XXXX)第XXXXXXX号位于滨州市XXXXXXXXXXX土地,但系轮候查封; 4.已经进行终本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