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E-02-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星北路创业大厦7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对,系该公司董事长。 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湘13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之后又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案予以轮候查封。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三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774000元及违约金7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