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462号
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E-02-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月俄、***,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燕山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宏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宏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