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83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83号 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65355317,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月俄,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AGDD61,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劲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