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潮汕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豪杰特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68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宣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书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