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9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坚、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2599351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号-6。

法定代表人:张建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