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9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坚、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2599351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号-6。
法定代表人:张建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杜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