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128号
原告:***,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114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43053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计2,0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