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3民初2128号 原告:***,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兑山西路114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43053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恒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计2,0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