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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与佳木斯隆安电气有限公司违反城市生活垃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05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副队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隆安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非诉执行审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作出的,佳东市容监察罚字(2016)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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