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4民初1452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
被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应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