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8执保177号
立案庭:
申请人陕西信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富平石川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4年3月15日立案并移交执行局实施保全。
依据(2024)陕0528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对陕西富平石川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限额550924.81元进行保全,本案现已冻结陕西富平石川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0元,冻结期限自2024年3月22日起计12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该结果通知你庭,请你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或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院(2024)陕0528执保177号案件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