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2执673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2民初16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04758.73;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诚
书记员 马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