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21民初98号 原告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注册号5306211000009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生,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达成诉讼目的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决定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鲁甸县江山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