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4民初1783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海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