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4民初1783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海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