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凝晟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4民初5007号之二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诉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