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828民初1985号
原告:刘某,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3日立案。2026年7月22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