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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公司,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828民初1985号 原告:刘某,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3日立案。2026年7月22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