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4494号
原告:何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董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何某、董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何某、董某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董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